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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皂市水库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0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

皂市水库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皂市、维新、磨市、白云、三圣、雁池、新铺等乡镇:

为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交通厅、经贸委、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要站在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高度,充分认识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抓好库区船舶的安全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库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举措,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二、强化措施,明确责任

1、明确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船舶的使用性质、用途予以认定,并进行归类登记造册。

2、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和规定,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和规定。

3、制定、落实和签订与船主及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1、加强对辖区内客船、横渡船、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坚决制止库区自用船舶、非客渡船、“三无”船舶等非法载客和客渡船非法载车行为。

2、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赶集日、汛期以及恶劣天气,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监管、监控、轮流值班值守,制止超载。

3、加强对辖区内挖运砂船的管理,严禁在航道内挖沙取土,严禁挖砂船缆绳系在航道上或影响船舶通行,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石门县皂市水库综合利用与开发领导小组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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