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石门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皂市水库水上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和《皂市水库库区水上活动秩序的通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皂市水库水上交通旅客运输(含水上游乐、水上旅游运输)经营,船舶购置与建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石门县皂市水库水上交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建造船舶和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活动。
二、凡正在库区非法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
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局
2010年1月12日